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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人权角度浅谈失足少年的复学问题 |
发表时间:2008-2-27 15:41:29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
| 成都37中信息报送
2008年2月25日上午,成都市第三十七中学校校长杨书文在省教育厅参加了由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四川省团省委联合举办的“失足少年复学难”问题研讨会。研讨会上,杨书文校长作了《从人权角度浅谈失足少年的复学问题》发言,得到了基教司副司长高洪的高度评价,现将发言稿传送如下:
从人权角度浅谈失足少年的复学问题
成都市第三十七中校长 杨书文
我对人权的基本理解是:人作为自然界的生命体,以及作为社会生活中的独立个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其他生物类群进化与文明的标志。它包括:生命权、生存权、生活权等。即便是被判死刑的罪犯,只要该个体还没有被执行死刑,他作为生命个体,其生命的存在也应该受到保护与尊重。
受教育权是人权中,人的生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几乎是所有应该授受教育人群的每个个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曾经失足的少年,其受教育权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为他们改过自新,今后走向社会,自食其力,做合格的公民的基本保障。作为政府、社会各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和学校理当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失足少年复学情况的确不容乐观,成长情况也很不好,究竟是什么原因,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我简单的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失足少年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
失足少年产生的一般原因:一是天生叛逆,与众不同;二是家长责任心不强,素质低,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太大;三是孩子成长环境恶劣,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太重;四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受挫,教育引导不及时或不得当等。
失足少年的一般特点:一是冲动,胆大妄为,放荡无羁;二是个人为中心,猎奇好强;三是任性固执,内心封闭;四是人格分裂,价值观扭曲;五是在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有长于一般人的过人之处等。
二、关于失足少年复学难的原因:
成都市尤其在城区,学校的教育工作一直很有实效,对学生的法纪教育非常重视,以法制副校长制为代表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育工作非常扎实,少年“零”犯罪率工作得到很好地加强,真正意义上的“失足少年”基本不存在,对于复学难的问题基本不成立,我只能根据媒体报到的相关案例,以及学校办学中可能存在的现实情况作推测:
1、社会一般人群对他们存有偏见。
我国是一个封建制社会统治长达数千年的文明古国,一直以来,人们都对鸡鸣狗盗、为非作歹嗤之以鼻,从根本上看不起。“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江山易改,秉性难移”是人们择友交往的准则,婚嫁文化中的“门当户对”,“龙生龙、凤生凤、耗子生崽会打洞”等,了解家庭背景更是人们都很看重的,一旦一个人有污迹,别说谈婚论嫁会受影响,就是一般性的交往都很谨慎。所以他们很难融入社会的主流,除非洗新革面,有惊世骇俗之举!
2、“学而优则仕”在我国民众的教育观念中根深蒂固。
读书是为了做官,为了学知识找到一份好工作,为了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增强生存竞争力等,都是这个观念与时俱进的演绎。对学业成绩差,不务正业者一向不屑一顾,更不要说对有劣迹,有污点的人,“小来偷针,长大偷金”是家长和学生耳熟能详的谚语。客观上,后进生在学生群体中的地位都很低,更不要说失足少年。
3、我国的教育发展不均衡,影响特殊教育的公平。
穷国办大教育,学生多、学校少,教育的优质资源就更少;教师数量多,专业化程度不高,真正优秀的教师比例少;教育需要多,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办学的硬件、软件差,达到要求的比例少。正因为如此,一般学生的正常教育都受到影响,更是很少有精力关注到失足少年这类特殊教育群体。客观上,他们已成为教育的边缘人,对他们来讲,教育呈现出严重的不公平。但如果继续忽视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与帮扶,他们将会是明天社会潜在的最大不安全与不稳定因素!这是现代文明的和谐社会所不允许的。
4、对普通学校学生的犯罪率的控制指标不科学。
学校目标责任制的推行,对有效控制学生的犯罪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一味地过份强调,会起反作用。家长、学校、学生都会把那些有严重违纪甚至已经有违法现象的学生,通过各种方式从在校生队伍中清除,其教育权无法保障,从另一个角度看,加速了他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失足”步伐。
5、社会很少真正意义上关注失足少年的特殊性。
他们是社会的特殊人群:正在成长,有可塑性;希望被主流接纳,但有劣迹;希望肯定与认可,但坚持性不强;表面坚强,但内心敏感脆弱;希望被关注,但又缺乏自信与勇气等。特殊的人格与心理特质,需要特别的教育与引导,但又缺乏专门的专业机构来承担。
受教育权作为人的生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关教育机构既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教育执法;相关单位又要一丝不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社会和政府更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专门研究,专门解决,必须要从机构设置、机制完善上抓落实,因为“人权”的维护仅靠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现在,党和国家把“失足少年”问题提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进行专项调研,寻求解决的办法,我们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感到由衷的高兴和兴奋!
三、关于解决失足少年“复学难”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我认为,最好的教育是适合人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的教育,教育是否公平,教育是否优质,其评判的唯一标准是看教育的形式、内容与要求是否适合学生的个体与群体,评价量标是学生个体或群体的成长指数和幸福指数。而不能只看学生是否有书读,是否有地方接受教育,是否与其他学生在一起生活。这是对公平教育和优势教育的片面理解,甚至是曲解或误解!
失足少年的教育是普通教育基础上的特殊教育。说它是普通教育,是因为失足少年仍为少年,是处于知识学习的基础阶段,年龄上属于中小学段,他们现在的学习是为今后的继续学习和做人打基础,与普通学生一样处于心智待发展、待健全时期。说它是特殊教育,是因为教育的对象属于曾经失过足,他们在还未完全启步的人生旅程之初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轨道已经发生了一些偏离,心灵与人格上不太健全或出现了尚待矫正的轻度畸形。需要进行专门的引导与特殊的呵护!
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孩子由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来承担,这做得很成功的。对有严重违法乃至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有带改造性质的“少管所”来承担,这对他们进行改造性教育也很有必要。但“少管所”仅在法纪教育方面比较专业,而其他基础学科教育因师资和观念等各种原因,放在了次要位置,基本没怎么进行或无法开展。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度推进,社会整体进步的同时,各种矛盾与问题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面前。青少年身处其中,因缺少辨别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容易受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处于弱势地位。据有关权威部门的统计与分析,包括“不良少年”、“失足少年”在内的“问题少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因此,我认为,成立以区、县为单位的学校性质的“问题少年”的教育中心,作为专门的特殊教育机构非常必要,可以在“少管所”与目前存在的“工读学校”基础上进行改革,管理上应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公、检、法支持相应的专业师资与专门教育资源,相应的社会机构介入,如:医院、团委、妇联等。
这些内容主要是对失足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育与引导,它包括:充裕的师资能保障小班化教育的需要;丰富的资源能让他们有成长的体验;适度的知识容量与标高能保证他们学有所获;真正地把道德法纪教育放在首位是保证他们最起码能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推行为学生量身定做的个性化学分制能在激励与自信中让学生找到个人的价值,获得全面发展。
以上仅属个人浅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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